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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1〕603号)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15 分享:

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 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粤中东凤罚〔2021〕603号


  当事人: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264131X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二路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伟

  2021年9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二路73号的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建设了发热盘加工生产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发热盘加工生产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于2021年9月11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本机关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德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资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200056264131XT001X)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1〕6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九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