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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1〕580号)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5 分享:

中山市万宏涂料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未能确定是否送达你单位本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1〕580号

中山市万宏涂料有限公司: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的绝缘漆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属于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上述绝缘漆属于该目录中序号2828所指的危险化学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廖建国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营业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廖建国的身份。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廖建国和你单位住所的房东陈洪华进行询问的笔录以及《检验报告》(编号:C21-WT0841),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事实。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案发后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停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1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88771212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