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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6〕7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30 分享:

钟恒光: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6〕72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6〕72号)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6〕72号


  当事人:钟恒光

  性别:男

  年龄:59岁

  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702******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号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7日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1年8月开始在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48号地块实施建设,至1994年完工,已经建成1幢占地面积约为625.8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625.80平方米的1层锌铁棚建筑物。经实地测量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小榄分局核查,当事人占用土地面积625.80平方米,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地块未办理所有权证。另该用地有436.03平方米压占使用权证(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易030324号),剩余189.77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权证。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上述1幢1层建筑物超出了用地红线,且建筑物为锌铁棚结构,属非永久性建筑物,无法补办规划报建,以上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二、有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本机关对当事人及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由当事人予以确认的该宗用地《钟恒光涉嫌违法用地示意图》(宗地图编号:D03FFA20260683)、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小榄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中山市东凤镇钟恒光涉嫌违法用地的复函》及其附件《涉嫌违法用地相关问题的答复表》、《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中山市199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等,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89.77平方米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6〕7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面积为189.77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非法占用189.7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897.7元;

  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9.77平方米的土地给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48号地块的土地权利人。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48号地块面积为625.80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非法占用189.7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897.7元;

  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9.77平方米的土地给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48号地块的土地权利人。

  三、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兴华东路48号地块面积为625.8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退还土地,以及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