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广壹废品收购站: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431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431号)亦显示为无法联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5〕431号
当事人:中山市东凤镇广壹废品收购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2464265XJ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兴昌路
法定代表人:黄骏辉
2025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兴昌路8号的当事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当事人主要收购废纸皮等,面积约3000平方米,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025年10月29日,中山市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中山市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由中山市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名义对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中山市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1月3日接收该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于2025年11月3日被本机关立案调查。
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的照片,证明现场及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骏辉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当事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4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