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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43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04 分享:

黄骏辉: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430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430号)亦显示为无法联系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5〕430号


  当事人:黄骏辉

  性别:男

  年龄:37岁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4********6292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佛奥阳光花园21栋***

  2025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兴昌路8号的中山市东凤镇广壹废品收购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购销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废塑料、旧纸皮、酒瓶(不含危险化学品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当事人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5年10月29日,中山市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中山市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由中山市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名义对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中山市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1月3日接收该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中山市东凤镇广壹废品收购站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于11月3日被本机关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中山市东凤镇广壹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的照片,证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东凤镇广壹废品收购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三、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作为中山市东凤镇广壹废品收购站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当事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5〕4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4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