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伟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2025〕16084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5〕16084号
当事人:中山市鸿伟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YP2RH2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穗成村迎阳路(穗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厂房C幢首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伟生
2025年5月29日,本机关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穗成村迎阳路(穗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厂房C幢首层之三)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员工正在装配吸油烟机产品。在仓库内发现标称有“
”家用吸油烟机 制造商:中山市鸿伟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凤镇穗成村迎阳路68号”等字样的吸油烟机纸箱。现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红生出示《营业执照》、《送货单》和永年区唯一电器综合店《委托授权书》等相关资料配合检查。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吸油烟机,本机关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扣押标注“
”字样的吸油烟机纸箱50个。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吸油烟机上使用与第21286785号“飞利浦”注册商标近似的“
”,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吸油烟机10台,于2025年5月29日被本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标注有“
”家用吸油烟机 制造商:中山市鸿伟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凤镇穗成村迎阳路68号”等内容的吸油烟机纸箱50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伟生及委托代理人陈红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陈红生代为处理本案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情况。
二、本机关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三、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红生进行询问的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送货单》(NO:202412110111)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吸油烟机上使用与第21286785号“飞利浦”注册商标近似的“
”,容易导致混淆的事实。
四、本机关执法人员从中国商标网查询的第21286785号“飞利浦”注册商标的商标详情及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证明被侵权商标的注册人、专用期限及核定使用商品情况等。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第21286785号“飞利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吸油烟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本案货值金额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红生在接受询问时陈述及提交的送货单证明,参考同类型产品的价格情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三、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160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吸油烟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商标侵权的吸油烟机纸箱50个;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