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科尧、梁佩仪:
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无法联系你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5〕352号
梁科尧、梁佩仪: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祥和二街7号之一建设一栋占地面积约220.3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79.44平方米的六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
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为该建筑属于擅自建设,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属违章建筑,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有你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们的身份及委托情况;
(二)有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本机关对梁佩仪及东凤镇和泰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由中山市东凤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梁科尧涉嫌违法用地示意图》(宗地图编号:D03FFA20251468)、《自然幢基底图》(图纸编号:Z03FFA20251468SC)、《房产分户图》(图纸编号:Z03FFA20251468SC-0001)、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044022025090010)等,证明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事实。
你们的上述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们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拟对你们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们停止建设,并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你们应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祥和二街7号之一建设的一栋六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约1279.44平方米(详见《房产分户图》,图纸编号:Z03FFA20251468SC-0001)。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视为你们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