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帅胜电器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16053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16053号
中山市帅胜电器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生产并由中山市光致时代家居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的规格型号为DSZF-SH-6 220V~50Hz 1500W 6L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螺钉和连接项目不符合GB 4706.1-1998、GB 4706.12-2006标准,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 21519-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你单位生产上述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DSZF-SH-6 220V~50Hz 1500W 6L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40台,已全部销售完毕,成本价60元/台,销售价80元/台,货值共计3200元,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你单位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二、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WCJ2024-1647),证明你单位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DSZF-SH-6 220V~50Hz 1500W 6L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三、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威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单位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DSZF-SH-6 220V~50Hz 1500W 6L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货值共计3200元,获违法所得800元的事实。
你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罚款767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电话:0760-87866561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