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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17 分享:

中山市帅胜电器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16047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16047号


中山市帅胜电器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生产并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的规格型号为DSZF-SH-8 220V~50Hz 1500W 8L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容量、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 21519-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你单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上述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DSZF-SH-8 220V~50Hz 1500W 8L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41台,已全部销售完毕,成本价150元/台,销售价180元/台,货值共计7380元,获违法所得12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你单位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二、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WCJ2024-1646),证明你单位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DSZF-SH-8 220V~50Hz 1500W 8L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三、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威进行询问的笔录及你单位提交的上述产品销售记录,证明你单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DSZF-SH-8 220V~50Hz 1500W 8L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货值共计7380元,获违法所得1230元。

  你单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小厨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因同一违法行为于4月8日被本机关处罚,再次违法,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30元;

  二、罚款221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电话:0760-87866561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