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正谷电器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5〕104号
中山市正谷电器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热水壶(茶套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186号),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5月27日前缴纳罚款:一、没收违法所得118元;二、罚款22080元,合共22198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