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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32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3 分享:

西安市弘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322号


西安市弘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因操作叉车设备装卸货物损坏货物包装桶,导致包装桶内白色液体原液排放至外环境联益河河涌,河水显白色。你单位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被本机关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黄钊及委托代理人禤勇珍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资料、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禤勇珍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2502333)以及《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广质涂(2025)-SH2502333)、《西安市弘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案件平面布置图》、你单位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RD-6802》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事实。

  你单位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环〔2023〕106号),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