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隆业五金厂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320号
中山市东凤镇隆业五金厂: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为粤TD88762轻型栏板货车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为粤TD88762轻型栏板货车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经检测,粤TD88762轻型栏板货车超限标准为4.495吨,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4吨,超限1.905吨。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邓海森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经营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投资人邓海森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移送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违规线索材料等,证明你单位为粤TD88762轻型栏板货车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