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有芬: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5〕313号
当事人:杨有芬
公民身份号码:44**************0
性别:女
民族:汉族
住址:广东省*******************号
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10月起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第十二小区新村地块实施建设,至2019年8月完工,建成了一栋7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经实地测量及核查,当事人占用土地面积181.22平方米,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可调整农用地)79.41平方米,建设用地约101.81平方米。根据《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末地类图斑层规划情况核对表》反映该地块其中79.4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用途情况:可调整坑塘水面;其余面积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规划用途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下,该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委托代理情况;
二、本机关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予以确认的该宗用地《杨有芬涉嫌违法用地示意图》(编号:D03FFC20250090)、《自然幢基底图》(图纸编号:Z03FFC20250090SC)、《房产分户图》(图纸编号:Z03FFC20250090SC-0001)、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东和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杨有芬涉嫌违法用地的复函》及其附件《涉嫌违法用地相关问题的答复表》、《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末地类图斑层规划情况核对表》、《〈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情况》等,证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面积为181.2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根据《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末地类图斑层规划情况核对表》反映该地块其中79.4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用途情况:可调整坑塘水面;其余面积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规划用途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下,该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面积为181.2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5〕3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第十二小区地块面积为181.22平方米的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详见《杨有芬涉嫌违法用地示意图》)给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二、对非法占用的79.41平方米的农用地(可调整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01.81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400.4元;
三、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面积为79.41平方米的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退还土地,以及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