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伟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16084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16084号
中山市鸿伟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吸油烟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你单位生产的吸油烟机上使用与第21286785号“飞利浦”注册商标近似的“”,容易导致混淆,你单位生产、销售上述吸油烟机10台,于2025年5月29日被本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标注有“
”家用吸油烟机 制造商:中山市鸿伟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凤镇穗成村迎阳路68号”等内容的吸油烟机纸箱50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伟生及委托代理人陈红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委托陈红生代为处理本案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情况。
二、本机关对你单位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三、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陈红生进行询问的笔录及你单位提交的《送货单》(NO:202412110111)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你单位生产的吸油烟机上使用与第21286785号“飞利浦”注册商标近似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事实。
四、本机关执法人员从中国商标网查询的第21286785号“飞利浦”注册商标的商标详情及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证明被侵权商标的注册人、专用期限及核定使用商品情况等。
你单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吸油烟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没收商标侵权的吸油烟机纸箱50个;
二、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电话:0760-87866651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