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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7-14 分享:

岑健堂: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5〕49号),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5〕49号)亦显示为你未签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5〕49号


岑健堂: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对已领取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六路39号、43号原房屋进行加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607号)留置送达给你。

  你至今尚未履行粤中东凤罚〔2024〕6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自上述决定书送达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六路39号、43号房屋加建部分的建筑物,总面积1325.05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678893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楼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