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签发、管理,为群众提供清晰的办理指引,提高办理效率,现将具体办理指引公布如下:
一、签发对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含死亡新生儿)。
二、签发单位
(一)在家、养老机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正常死亡(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的起始死因存疑但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判定为正常死亡的;属以上情况的由东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签发。
(二)在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救治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由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签发。
(三)非正常死亡的(因受到外部作用导致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并签发《死亡证》(以公安部门的办理指引为准)。
三、办理材料
(一)属于正常死亡的,办理《死亡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人口死亡申报单(签发机构提供空白单,非医疗机构内死亡必须提供)。
2.死者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3.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因疾病死亡者原则上必须提供,非医疗机构内死亡者尽量提供)。
4.公安部门证明。若已报警,公安部门排除非正常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二)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死亡证》,同时收集“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归档。
四、温馨提示
(一)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申报材料中的“第一条、第(二)”项材料。
(二)原则上,死亡证由死者家属申请办理,因特殊情况死者家属不能前来的,可由死者家属出具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携带死者、死者家属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书及“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申请办理。
(三)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或参照未知名尸体流程办理死亡证。
1.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
2.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3.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表示不愿为死者办理死亡证。
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户籍注销、殡葬单位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