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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27 分享:

中山市车小宝汽车维修店(个体工商户):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5〕80号),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5〕80号)亦显示为当事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5〕80号


中山市车小宝汽车维修店(个体工商户):

  因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642号),已于2024年12月4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月10日前缴纳罚款3000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