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金: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未联系上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4〕453号
林光金: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创办的创启达电解除油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创办的创启达电解除油厂的电器配件电解除油清洗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于2024年7月11日被本机关查获,项目总投资额为12.04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情况;
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证明现场经营情况;
三、你提供的《设备明细》、中山市全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货单》、本机关对你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创办的创启达电解除油厂的经营情况,该厂电器配件电解除油清洗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2.04万元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处罚如下:罚款15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00155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O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