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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2023〕82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17 分享:

邱小林: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停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828号

  当事人:邱小林

  性别:男

  年龄:51岁

  公民身份证号码:4280211972******14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路11号星汇华轩D0403

  2023年10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祥源路42号厂房之一的中山市东凤镇新盈玻璃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 加工玻璃制品,厂内有生产工人20人,该公司无法提供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10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其作为中山市东凤镇新盈玻璃制品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因当事人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机关于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中山市东凤镇新盈玻璃制品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于2023年10月18日被本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中山市东凤镇新盈玻璃制品厂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二、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作为中山市东凤镇新盈玻璃制品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三、当事人邱小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东凤镇新盈玻璃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当事人作为中山市东凤镇新盈玻璃制品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3〕8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我机关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案发后积极整改,公司经营不善已关停,望撤销对其处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目前因经营不善已关停并搬离,因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