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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67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14 分享:

中山市建丰建材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674号

  当事人:中山市建丰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RHB2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70号旁(梁自强商住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荣根

  2023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中山市东凤镇东成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名下的粤T15909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泥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导致泥土遗撒在路面上,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发出预约调查通知。

  2023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彭**进行询问,彭**承认当事人运输泥土的粤T1590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导致泥土遗撒在路面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使用粤T15909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山市东凤镇东成路运输泥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荣根及委托代理人彭**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情况;有本机关在中山市东凤镇东成路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彭**及粤T15909重型自卸货车司机陈**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粤T15909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山市东凤镇东成路运输泥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不得超长、超高、超宽装载。”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当事人运输淤泥过程中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导致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三、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3〕6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