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9〕71号)有关规定,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在2012年6月30日(含)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已有建筑物但未达解闲标准的视为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按闲置土地相关文件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缴纳闲置费。
为避免错过政策的窗口期而导致土地被无偿收回或其他损失,请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尽快到我镇闲置土地处置机构办理闲置处置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联系方式:谭国樑、麦湛锋 0760 22608805,办公地点: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楼1012室)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