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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培育与集聚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16 分享:


关于印发《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培育与集聚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培育和集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创新药物领军团队,将翠亨新区打造为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我区紧紧围绕省、市产业规划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社字〔202086号)、《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府〔202153号)等文件精神,形成了《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培育与集聚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2.《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社字〔202086号)

3.《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府〔202153号)

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计六章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为资助条件及类别、第三章为资金拨付及使用、第四章为申报流程及材料、第五章监督及管理、第六章为附则。

(一)总则。《办法》总则明确了指导思想、扶持目标和扶持领域。

(二)资助条件及类别。《办法》明确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及资助类别。资助类别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创业启动资助、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

1.创业启动资助标准:项目评价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85分(不含)-90分(含)、80分(不含)-85分(含)、75分(不含)-80分(含)、70分(含)-75分(含)之间的,资助金额分别为500万元、450万元、400万元、350万元、300万元。70分以下不予资助。

2.股权融资奖励资助标准:根据已到位投资额(不计中山市、区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及约定返投部分)给予5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3.项目贷款贴息资助标准: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4.融资租赁补贴资助标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融资租赁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启动资助和股权融资奖励不叠加,该两项资助可分别与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叠加。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资助不超过700万元。

(三)资金拨付及使用。《办法》明确了资金拨付进度和资金使用要求。创业启动资助资金分2期拨付资金。申报企业签订资助合同后,首期经费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70%;项目综合评价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一次性拨付,无需签订合同及考核验收。

(四)申报流程及材料。《办法》规定了项目资助按照发布通知、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估和审核、项目立项和公示、签订项目资助合同、资金拨付等流程进行,并明确了申报材料清单。

(五)监督及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和管理机制。创业启动资助资金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分2期拨付资金,分别为立项并签订合同后和通过综合评价后。在3年期内,项目需按年度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在三年监管期到期后,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如果项目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以提前申请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两种:继续支持和不予继续支持。对发展良好的继续支持,综合评价不良的不予继续支持。综合评价继续支持的项目,拨付剩余扶持资金。综合评价不予继续支持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扶持资金,未使用完毕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回。

(六)附则。明确政策解释权和有效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