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发挥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协助社会管理等功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1〕79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粤金监〔2021〕80号)精神,结合本市农村住房保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农村住房抵御风险和灾后重建能力,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第三条【基本原则】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被保险人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被保险人一户在中山市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11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按照农房建筑结构类型分为一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80,000元,二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
表1保险方案明细表
其中:一类结构房屋为使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结构的房屋;二类结构房屋为除上述一类结构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砖木、砖土、茅草、泥瓦等结构的房屋。
第六条【保险期限】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保费及财政承担比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5.6元,政府对农户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市、镇街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市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的52%、镇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的48%。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含民众街道办事处)、翠亨新区管委会(含南朗街道办事处)、五桂山街道办事处全额承担保费补贴。
第八条【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按要求以各镇街为单位实行统一投保后,市、镇街承担的保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九条【保费补贴拨付流程】保费补贴拨付分为市、镇街两级。市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拨付流程:
(一)各镇街保险协办机构编制农村住房保险承保情况,经镇街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保险承保机构进行核对。
(二)保险承保机构审核汇总各镇街上报的承保情况,编制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金融局审核后,由市金融局按相关程序申请拨付。
各镇街承担保费的拨付办法,由各镇街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承保机构选取】市金融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机构。
确定承保机构后,市金融局应当与承保机构签署为期3年的承保协议,并将承保协议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政策衔接】为保障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避免出现脱保问题,未依法选定并正式与承保机构签署承保协议前,如原保险合同到期,业务继续由原承保机构负责承保。2022年1月1日起,未到期的2021年保单由原承保机构调整保单内容,在不增加保费的基础上,严格按新的赔偿范围、标准和保额执行。
第十二条【承保机构要求】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承保机构考量因素以服务能力(服务网络、偿付能力、专职人员配备、车辆配备),服务方案(承保方案、防灾减灾方案、定损方案、理赔方案、救灾方案、创新方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案),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信息化水平)等因素为主。
第十三条【承保流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流程:
(一)各行政村协保员协助保险承保机构收集农户资料。农户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地址、银行账号等。
(二)保险承保机构应采取在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张贴公示材料等方式进行承保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地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补贴金额等有关信息,并明确列示反馈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并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留存。
(三)镇街协保机构协助保险承保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四)保险承保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镇街协保机构,由其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
第十四条【赔偿标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的具体标准参见《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粤金监〔2021〕80号)。
第十五条【报案报损】受灾后,农户先向镇街、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保险承保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镇街、村协保员登记后向镇街协保机构报告,镇街协保机构汇总报保险承保机构。
第十六条【报损理赔】一般理赔案件,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保险承保机构与镇街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
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联席会议牵头,镇街政府金融和农业农村工作部门、镇街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保险承保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第十七条【理赔公示】查勘定损后,保险承保机构(或委托镇街协保机构)应当张榜公示理赔明细,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由保险承保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银行卡、存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金融局牵头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理赔】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将勘查结果逐级汇总报送至市金融局。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承保机构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须在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第十九条【基层协保体系】保险承保机构需加强对协保机构、协保人员的培训指导,培训熟悉农房、服务农户的协保员,协助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
村“三农”保险协保员、镇街协保机构积极配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协保工作。
第二十条【协保工作经费】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承保机构与政府之间的有关协定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保险承保机构列支协保工作经费标准为不低于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主要用于协保机构和经办协保人员开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协保工作经费用于支付协保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广泛宣传】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知识,包括: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全市农户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局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负责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拨及使用等工作。各镇街负责保险投保、协助政策宣传、镇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拨及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资金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安排工作,配合做好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付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第二十六条市金融局应当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承保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应当追回相应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中金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 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22-2024年)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22-2024年)
一、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以被保险房屋出险时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对应的赔偿标准予以核定赔付。
其中:
一类结构房屋为使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结构的房屋;
二类结构房屋为除上述一类结构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砖木、砖土、茅草、泥瓦等结构的房屋。
二、室内财产受损赔偿标准
室内财产根据以下类别对应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协商赔偿,室内财产每户最高赔付13000元,具体如下:
三、清理残骸费用赔付标准
清理残骸费用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
四、临时租房费用赔付标准
房屋倒塌或损毁达到以下等级赔付时,另外给予临时租房费用,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赔付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