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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翠亨新区横门西水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生态治理类)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情况的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5-29 分享:

序号项目名称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投诉接收时间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时间送达时间处理结果
1中山翠亨新区横门西水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生态治理类)监理项目投诉人认为,项目评标结果公示载明,投诉人因专监“李兵”“张昌勤”注册证专业不符,未提供监理培训证(或岗位证),违反招12.3及13.2.7条款被评为技术标函不合格,该评审结果不合理。投诉人认为依据招标文件第39-39页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要求②响应投标,两名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情况详实合规。投诉人认为,目前全国监理行业并无统一制式、唯一有效的监理岗位证书,各地住建部门及行业协会颁发的培训证、岗位证仅为地方从业辅助凭证。投诉人注册地位于山东省,若提交省级住建部门或地方协会颁发的证书,极易出现跨省执业效力认定争议。为确保资质合规、无争议,投诉人择优提交了国家人社部、住建部联合核发的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该证书为全国通用、法定有效的监理从业凭证。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是监理人员从业资格的最高法定凭证,完全能够佐证持证人员的监理执业能力,其法律效力远高于普通监理培训证、岗位证,理应等同于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岗位相关证书,投诉人认为其提交的资质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投诉人认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于2026年3月30日给予的回复函中并未对投诉人异议函中的诉求作出正面回复。2026年4月2日2026年5月14日2026年5月14日(一)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明确界定本项目认可的有效监理岗位证书范畴,并回复作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为何不能作为监理岗位证书使用,公示其他投标单位提交的同类证书类型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提出暂停《中山翠亨新区横门西水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生态治理类)监理》项目的定标流程,待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再行推进的主张,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已要求被投诉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再行推进。
(三)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资质材料进行合规复审。本项目已于4月29日组织复评并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资质材料进行合规复审,复评维持原结论。被投诉人要求更正本次不合理的评审结果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