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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6·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05 分享:

       2025年6月4日21时34分,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吊装雨棚材料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翠亨新区管委会成立了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6·4”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包括党建综合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宣传办、平安法治办、人社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总工会。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6·4”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受重伤,截至2025年8月15日,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682.49元(大写:柒万壹仟陆佰捌拾贰元肆角玖分),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H1Q,成立日期2018年9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消毒器械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张某,性别: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7152119****06****,系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某科技公司的运营工作。

       张某一,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72219****06****,持有江苏省宿迁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编号32072219****06****,Q2限流动式起重机),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1月,系某科技公司临时雇佣的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

       廖某,伤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2419****20****,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岗位:仓库管理员。

       张某二,伤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72220****04****,17岁,系涉事司机张某一的儿子,在校学生。

       (二)涉事车辆设备基本情况

       涉事汽车起重机牌号为:粤S7***5,车辆识别代号:LXGCPA******16535,系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XCT80L6汽车起重机,出厂日期为2018年12月;车身尺寸长×宽×高(14150×2750×3910mm);随车铭牌显示最大额定总起重量×工作幅度为80000千克(KG)×3米(m),车辆登记车主为东莞市某吊车租赁服务部,该服务部由张某一注册成立,张某一成立服务部用于注册登记汽车起重机用途。

       本起事故,涉事车辆为汽车起重机,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时某科技公司正在开展起重吊装作业,作业时未对吊装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经查,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吊装作业票或其他审批材料,未能提供汽车起重机租赁合同及其他书面合同。

       二、事件经过及初步调查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

       经现场勘查、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和相关人员询问记录,事故发生经过认定如下:某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吊车司机张某一进行吊装作业。2025年6月4日14时40分许,张某一驾驶牌号为粤S7***5的80T汽车起重机进入某园区,其亲属魏某、张某二随车进入吊装作业现场,张某一根据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张某的工作安排先将当日下午运抵的机器设备吊装到1栋厂房6层,再将6月1日运到1栋厂房外通道的四段雨棚进行起吊并调整方位,同时等待陆续运抵的雨棚进行吊装作业。通过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张某一和魏某、张某二及某科技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参与吊装作业并从事起吊物摆位、调整、牵引等工作,张某一直在吊装现场周边区域并于当日20时许查看确认雨棚摆放位置时发现其中第二、三段(以靠近园区围墙为第一段)雨棚开口朝向错误需要重新吊起进行调整。21时28分,张某一使用木梯爬上第三段雨棚(高3.2米,长10米),使用吊带将雨棚环绕绑扎,采用单点起吊方式用吊扣将吊带扣住后由木梯下到地面,随后张某一开始操作汽车起重机起吊雨棚。当日21时28分至33分,由于吊装的雨棚在起吊过程中一直处于不平衡倾斜状态,同时伴随着缓慢旋转,为了试图平衡吊装雨棚,魏某、张某二、廖某、曾某等四人先后进入到起吊物的下面或侧边,采用手拖拽起吊物方式引导起吊物,且4位人员一直随着起吊物的旋转不断调转位置。在此期间,一辆车牌号为粤T6***5长板汽车也驶入了吊装作业区内(现场没有设置吊装警戒线)。当日21时33分24秒,被吊起的雨棚调整和摆动过程中刮碰到附近的直立的(第二段)雨棚,该雨棚瞬间倒地,砸中了廖某及张某二并导致受伤,另外两位起重吊装人员曾某及魏某未被砸中。

       事故发生后,某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拨打了120,现场人员将被刮碰倒的雨棚吊起避免继续压迫伤者,120救护车到场后将廖某及张某二送到中山市人民医院救治。

       (二)现场调查检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形成了技术分析报告,具体勘查情况如下:1、事故作业区场地尺寸较为狭长,东西长约60米,园区围墙至厂房边约27米,事故发生时实际作业区域约为30米×26米,汽车起重机四个支撑腿可以在硬基路面上伸展约1.7-2.25米左右不等;2、起重时汽车起重机各参数正常,没有超重起吊;3、D21#摄像头监控录像显示起重作业前,事故中被挂倒的(第二段)雨棚尚处于直立状态,雨棚展开宽度约1.5米-1.8米之间,该雨棚重心较高,作业人员使用木梯爬上3.2米高的(第三段)雨棚顶部安装和绑扎起重吊带;4、起吊后,第三段雨棚出现倾斜并发生缓慢旋转,视频显示有四位辅助作业人员陆续进入起吊物下端试图进行位置调整;5、21时32分42秒,一辆载货长板汽车右转进入了未设作业警戒线的起重吊装区域,并在距离汽车起重机约2.2米的地方停车等待卸货,同时该车辆也挡住了D21#摄像头的拍摄镜头的部分监控视野;6、21时33分24秒,D21#摄像头视频显示第三段雨棚处于缓慢旋转且南面一侧支架已经在接触地面的情况下,该雨棚北面一侧支架直接挂到第二段雨棚,第二段雨棚发生倾斜当即倾倒造成四位辅助作业人员中的两位受伤;7、D07#摄像头因距离事发现场较远,不能够拍摄到事发时的经过,但该摄像头监控录像可以反映出事发时周围环境光线很暗;8、某科技公司是2025年4月起从火炬开发区搬迁至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华南现代中医药城某园区从事生产活动的,本次吊装作业开展时处于该企业搬迁工作的收尾阶段。

        (三)伤者伤情

       依据两名伤者的《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显示:

       廖某入院后经中山市人民医院急诊检查诊断为:1.双侧鼻骨骨折,考虑右侧眼眶内外侧壁、右侧蝶窦前壁、鼻中隔骨折可能,伴右侧蝶实积血可能;鼻部、左侧额部及眶面部皮下软组织挫伤。2.考虑双上肺挫伤,左侧第2前肋不全性骨折可能;双下肺背侧少许坠积性炎。3.考虑下腹腹膜后、盆腔右侧软组织挫伤并血肿形成,局部包绕右侧输尿管盆段、右侧髂血管。4.骶右侧粉碎性骨折;左侧耻骨联合、耻骨上下支及左侧坐骨支粉碎性骨折;腰1-3左侧、腰5右侧横突骨折;伴骶前软组织、耻骨联合前会阴部软组织肿胀。廖某入院经手术治疗后伤势平稳,于2025年6月16日出院转院至某医院继续治疗,中山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骨盆多发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第二肋不完全性胸骨骨折。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4.2.2 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4.2.2.23 “耻骨单支”对应160损失工作日、4.2.2.46“胸骨”对应300损失工作日、4.2.2.50“腰椎横突”对应170损失工作日。

       张某二入院后经中山市人民医院急诊检查诊断为:1.右顶枕部、左侧顶部及双侧额部皮下软组织挫伤并头皮血肿形成,余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2.胸部骨未见明确骨折、必要时复查,余胸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3.考虑右肾周、腹膜后、盆腔右侧血肿形成。4.骶骨粉碎性骨折、骶2椎体爆裂性骨折,部分骨折线累及骶孔,骶管变窄;腰5突骨折。5.左肾囊肿;余全腹部CT增强未见明显其他异常。张某二入院经手术治疗后伤势平稳,于2025年6月16日出院转院至某医院继续治疗,中山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1.骶骨骨折,2.腹膜后血肿,3.左肾囊肿,4.头皮血肿,5.腰椎棘突骨折(L5)。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4.2.2 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4.2.2.25 “骶骨骨折”对应50损失工作日、4.2.2.51“腰椎棘突”对应170损失工作日。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伤害程度分类,重伤指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故本事故为一起重伤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2025年8月15日(不含截至8月15日未结算的医疗费用),廖某、张某二的急救、住院手术治疗、院内护工等费用合计71682.49元(大写:柒万壹仟陆佰捌拾贰元肆角玖分)。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到场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机械专业的安全专家到场勘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某科技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拨打120抢救伤者。救援人员到场后,现场负责人张某随车将伤者送达医院救治,救治工作及时。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伤者廖某、张某二2025年6月4日入中山市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伤情稳定,2025年6月16日出院转至其他医院继续治疗。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迅速响应,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翠亨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不存在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分析,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1、汽车起重机司机张某一安全意识淡薄,多次违反起重作业规程,采用不正确的操作方式对雨棚实施吊装作业;2、廖某、张某二、曾某、魏某等四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起吊过程中冒险进入起吊区域,对起吊物体进行直接拖拽,起吊的第三段雨棚发生晃动和旋转刮碰导致第二段雨棚倾倒砸到廖某和张某二造成该两人重伤。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正确认识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查验吊装作业人员作业能力且未在开展作业前进行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七项法定职责:未识别吊装作业的安全风险,也未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展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法编制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着重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及时有效发现问题,积极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6·4”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受重伤,是一起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正确认识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6·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正确认识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过程  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七项法定职责:开展吊装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张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汽车起重机司机张某一违反起重作业规程,采用不正确的操作方式对雨棚实施吊装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四)建议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类管控要求,对该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提级管理,加大检查频次力度。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立即进行全面整顿,完善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操作安全培训,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全面加强落实一线三排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的危险作业类型开展风险识别,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通过深入开展工贸行业危险作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辖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有效促进工贸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