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翠亨新区
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公告公示

关于《中山翠亨新区关于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01 分享:

为有序做好《中山翠亨新区关于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中关于人才认定和相关津补贴申请事项的受理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申请新区第七类人才认定的,首次入职新区用人单位时间须在2017年10月26日之后,同时满足年龄不超过55岁(以申报日期为准);

二、入职新区后离开新区工作的,离开时间超过3年再次入职新区的,视为“首次入职新区”,可按规定申请认定第七类人才。如离开新区前已享受过相关津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同类型津补贴;

三、对税务征管关系于2017年10月26日(含)之后从市内区外迁入新区的企业,迁入前已入职企业的员工不纳入第七类人才的认定范围;

四、对税务征管关系于2019年1月22日(含)之后从市内区外迁入新区的企业,迁入前已入职企业的员工不纳入“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的申领范围;

五、购房补助、住房补贴、政府特殊津贴自成功认定为新区人才后即可按规定进行申领;

六、关于申请购房补助的相关事项:一是不限定申请人购房时间;二是按实际购房金额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各类人才的购房补助标准;三是如房产为共同所有,申请金额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乘以申请人所占房产的比例,共同所有人也需按规定签订协议限制房产转让;

七、除“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职称、学历晋升奖励以及涉及人才认定之后享受的津补贴,其余津补贴事项如“高端科研平台建站支持”、“企业和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在读研究生生活补贴”、“学术交流和会展补贴”、“翠亨创新贡献奖”、“高技能晋升奖励”、“实习岗位补贴”的相关时间条件需发生在2021年1月22日之后;

八、已享受“展翅计划”中“引进毕业生补助”尚在享受期限内并符合“展翅计划”申领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发放剩余部分。

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