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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百千万工程”122 | 板芙开展孖涌河岸专项整治,以实际行动改善人居环境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5-09-18 分享:

  为推进“百千万工程”百日攻坚行动走深走实,近期,板芙镇对孖涌流域的涉河违法建筑展开集中整治,依法强制拆除多处侵占河道、影响环境的违规建筑和沿岸违规搭建的窝棚、临时建筑等,拆除面积400余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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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强制拆除前,镇政府组织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多部门以及属地村委组成专项工作组,多次上门开展政策宣讲,向违建当事人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告知违建对河道行洪安全及生态系统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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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详细解读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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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扣押施工设备等强制措施。集中整治行动时,各部门协同联动,水务联合综合行政执法、供电、供水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孖涌沿岸的违建实施集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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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现场采用机械作业与人工清理相结合的方式,优先确保河道畅通,同时安排专人监督建筑垃圾清运,避免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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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部分农户因生产需要临时搭建窝棚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坚持零容忍原则的同时,引导其迁移至合规区域,既维护法律刚性又体现人文关怀。整治行动共清理违法建构筑物400余平方米孖涌河道行洪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及相关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内容: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具体处罚规定

  违反第三十七条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水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