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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板芙镇查处两起烟花爆竹违法案件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4-02-02 分享: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易燃易爆物品,无证销售、非法储存和运输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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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月26日,板芙公安在辖区内成功捣毁1个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窝点,抓获嫌疑人黄某,现场缴获烟花爆竹39箱。经审讯,黄某对其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将烟花爆竹放置在自经营的店铺内非法销售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黄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1月29日,板芙镇应急管理局根据线索,在板芙镇四联村的珍珠烟花爆竹店发现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经查,该烟花门店零售许可证载明量为190箱,现场核查为395箱,超量储存205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清退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回批发厂家,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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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板芙镇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运输等行为,已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店3家,发现隐患问题3个,现场整改3个。开展日常排查,沿街排查日用百货零售点34家次。板芙镇将持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排查整治辖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岁末年初全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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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