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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板芙镇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敬老院)管理方案(修订)》的通知

文号:板府〔2023〕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1-31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板芙镇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敬老院)管理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公共服务办反映。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板芙镇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敬老院)管理方案(修订)

  为加强板芙镇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敬老院,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拓展养老业务,切实服务社会,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中心占地约12亩,建筑面积约4100平方米,现有房间30个,床位63个。中心可对外开放寄养、托养房间15个,床位30个。

  二、管理目标

  (一)切实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让特困人员安享晚年。

  (二)积极拓展有偿的养老服务,优化运行成本管理,逐步实现“以院养院”目标。

  (三)完善人员管理机制,提高工作人员服务素质和能力,积极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人员入住条件

  (一)特困人员:凡我镇的特困人员除下列特殊人员外均可无偿入住。

  (二)不能入住的特困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严重违反中心规定的,不接受中心管理及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听教育的,不听教育被清退的。

  (三)自费人员: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愿意接受中心管理,没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经协商并签订协议可有偿入住。如属于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经镇公共服务办同意,可不受年龄限制。

  四、工作人员管理

  1. 岗位设置

  设置院长1名,办公室行政人员、厨师、厨工、电工、清洁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2. 工作人员为我镇雇员,纳入镇雇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人员招聘、考核、辞退等按雇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服务评估

  中心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入住人员的身心状况、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评估结果作为入住中心的依据。入住人员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由中心重新评估。特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镇财政全额负担,自费人员的评估费用(含动态评估)由个人负担。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入住中心的特困人员或自费人员(或委托人)需向中心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交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

  (二)受理核实。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由村(居)两委成员提出意见或建议,作为中心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做出决定。中心核实通过的,镇公共服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住申请的审批决定。申请不通过的,驳回中心在5个工作内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四)登记备案。中心与入住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申请入住的人员名单和服务协议报送至镇公共服务办备案。

  七、服务供给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等。

  (二)提供基本照料。根据入住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

  (三)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入住特困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提供疾病治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住特困人员,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费用后,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具体按照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五)提供文娱活动。开展适合入住人员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由中心协助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属于自费人员的,由其亲属或亲属委托中心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及自费人员的财(遗)产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收费标准

  自费人员入住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包括一次性配套设施费、床位费、伙食费和护理费等。

  九、经费来源及开支

  中心由镇政府投资兴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为政府保底民生工程,其日常开支和运营费用等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并接受镇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中心日常开支和运营费用等经费来源包括市财政下拨经费、镇财政拨款、自费人员有偿费用以及社会捐助:

  1. 市财政下拨的经费:用于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改造、购置、维护与运行、养老服务项目等。

  2. 镇财政拨付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用于特困人员的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3. 镇财政拨付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用于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4. 镇财政拨付的特困人员医疗费: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用于医疗、照护等费用。

  5. 镇财政拨付资金:中心日常运营经费。

  6. 自费人员的有偿费用:自费人员缴纳的一次性设施费;按照入院标准收取的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镇财政专户。

  7. 社会捐赠资金:按捐赠资金的意向使用;无捐赠意向的资金,用于中心日常运营。

  中心根据当年入住人员的数量、经费使用情况制定下一年经费预算。

  十、服务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二)加强安全保障。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入住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三)做好食品安全。中心内设食堂,取得镇市场监管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四)强化消防安全。中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立应急预案。中心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六)保护档案信息。中心建立入住人员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并保护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十一、监督管理

  镇公共服务办加强对中心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对中心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畅通对中心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十二、其他规定

  (一)入住人员不遵守中心规章制度,经2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中心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并送回所属村(居)或其亲属进行安置和监护。

  (二)隐瞒传染病和精神病申请入住的,一经发现,将送回所属村(居)或其亲属进行安置和监护,并追究所属村(居)有关人员责任。

  (三)自费人员超过3个月未按时交费的,中心可将其送回所属村(居)或亲属进行安置和监护,待缴清所欠费用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住。

  十三、附则

  (一)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管理规定由镇公共服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