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市委加快建设美丽河湖动员令和《中山市重点河涌岸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工作部署,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板芙建设筑牢生态根基,板芙镇以“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为目标,全面打响金钟涌、三棵莨涌岸线整治攻坚战,组织开展专项清拆整治行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违规设施进行了集中拆除清理。
行动前,镇政府统筹水务、综合执法、农业等多部门及属地村委会组建专项工作组,对河道沿线开展“拉网式”排查,充分掌握违法建筑和违规设施的分布情况,形成详细整治台账。同时,通过入户宣传等方式,向企业、商户及周边居民宣传河道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整治行动的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涉及违法建筑和违规设施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沟通,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其自行拆除整改,对拒不配合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自开展重点河涌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很多群众也自发参与整治行动,对沿河种植物进行清拆。
整治行动中,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既定方案有序推进。执法人员现场维持秩序,确保拆除工作安全进行;施工人员操作专业机械设备,对违法建筑和违规设施进行拆除,并及时清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避免对河道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截至目前,行动共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80处,面积800平方米。通过此次专项清拆整治,河道行洪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河道周边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为汛期安全度汛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板芙镇将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回头看”,防止违法建筑和违规设施反弹回潮。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道保护,共同维护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助力“百千万工程”、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及相关的处罚规定如下: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具体处罚规定
违反第三十七条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水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关联法律
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危害防洪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还可能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