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广东板芙经济开发区配套-板芙镇滨江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根据板芙镇城更中心确认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函〔2023〕257 号)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实施方案。
本次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见附件,具体以建设单位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一、补偿对象及依据
(一)补偿对象为在项目建设期内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二、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均采取货币方式实施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2)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未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货币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结果补偿。
(二)拟收回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已取得征地批文的土地,按土地取得成本价进行补偿。
(三)拟收回储备用地的,按40万元/亩补偿;经核算成本高于40万元/亩的,按土地储备实际成本补偿。
(四)用地红线范围外的边角地补偿参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备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三、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项目用地红线图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