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00千伏华厦阳西电厂二期7、8号机组项目配套铜鼓电厂~番南500kV双回线路工程(中山市板芙段)建设需要,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确认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征收地块叠加示意图(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我镇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实施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被纳入本次拟征收范围的住宅性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均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评估标准参考《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价综合地价表》《中山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及出让合同约定文件进行确定;地上房屋或其他建筑物、附着物价值按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执行。
(三)其他补偿标准
1、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临时安置居住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搬家费,装饰装修补偿,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租金补偿,迁坟补偿等按照107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红线范围外的边角地补偿参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备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四、激励机制
(一)在征拆任务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交地且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1、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我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2、除上述第1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3、对土地为空地状态的,土地登记为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我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使用宅基地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4、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土地,以及上述1、2、3点以外的情形,均不设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人,结合我镇近半年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设定购房补助:
1、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大于1的
(1)房屋登记为个人,土地登记为住宅、商业住宅的,按协议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补助单价*100%计算,即给予2280.85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板芙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的部分,按补助单价*85%计算,即给予1938.7225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对超出规划条件部分不予补助。
2、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的
(1)房屋登记为个人,土地登记为住宅、商业住宅的,按协议征收土地面积,补助单价*60%计算,即给予1368.51元/平方米购房补助;按协议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补助单价*40%计算,即给予912.34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2)对土地登记为住宅、商业住宅,房屋未办理登记但经板芙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征收土地面积,补助单价*60%计算,即给予1368.51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对经认定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的部分,补助单价*40%*85%计算,即给予775.489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对超出规划条件部分不予补助。
(3)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板芙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征收土地面积,补助单价*60%*85%计算,即给予1163.2335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对经认定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的部分,补助单价*40%*85%计算,即给予775.489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对超出规划条件部分不予补助。
3、土地为空地状态的,不设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及解释。
附件:1.项目用地红线与拟征收地块叠加示意图
2.集体住宅征收汇总表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