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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芙镇行政处罚信息汇总表(2025年9月)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10-11 分享:

序号

企业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机关

处理结果

时间

1

中山市板芙镇文彩文具店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对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1、罚款人民币捌拾元整(¥80);2、没收非法财物(拼装积木(钢铁英雄:赤焰狂潮机甲)2盒、拼装积木(钢铁英雄:耀光裁决机甲)(2盒)、拼装积木(钢铁英雄:霜辉守护机甲)1盒、拼装积木(钢铁英雄:苍穹之翼机甲)1盒、益智积木(黑神悟空 9058-1)1盒、益智积木(黑神悟空 9058-3)1盒、益智积木(黑神悟空 9058-4)2盒、静态塑胶玩具(HY-8)5盒、静态塑胶玩具(HY-20)1盒)。

2025/9/1

2

紫旭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罚款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2025/9/10

3

广西驰恩运输有限公司

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罚款

对客运经营者,存在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对客运经营者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2025/9/19

4

中山市利国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单独开具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2025/9/22

5

中山市新运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板芙分公司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责令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2、没收非法财物(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型号:CX-2305))。

2025/9/26

6

品智(中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擅自开工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罚款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经验线;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2025/9/26

7

中山市板芙镇同康药店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警告。

2025/9/30

8

中山市板芙镇康瑞药店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警告。

2025/9/30

9

中山市板芙镇友益药房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警告。

202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