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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岐江河流域-板芙镇四顷涌、虾逻迳涌、加茂涌)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7-05 分享:

  因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岐江河流域-板芙镇)建设需要,对纳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府〔2013〕141号)、《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40号)、《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中府函〔2021〕20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下称《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岐江河流域-板芙镇)拟征收范围以项目下发的用地红线图为准(见附件:四顷涌、虾逻迳涌、加茂涌房屋征拆及青苗补偿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本次拟征收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为征收补偿对象(简称“被征收人”)。

  (二)上述被征收人须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等作为补偿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纳入拟征收范围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由我镇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会议小组根据有关权属历史资料(如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在实施征收补偿前对被征收人就土地和房屋的相关权益进行认定。若土地和房屋在实施征收补偿前未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在拟征收范围公示无异议后参照本方案实施补偿。

  三、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

  征地补偿综合单价为16.63万元/亩。其中征地补偿6.88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9.75万元/亩(留用地面积按征地面积的15%计提,采取货币折算方式兑现,留用地地价为65万元/亩,详见评估报告)。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3、租金补偿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4、《实施意见》以及上述未提及补偿项目,以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被纳入本次拟征收范围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均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1、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2、装修费按照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3、征收村(居)民住宅搬家费,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元/户搬迁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费按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4、为保障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后的临时居住条件,根据实际居住面积一次性补偿临时居住过渡费18个月,补偿标准按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详见评估报告)。

  5、《实施意见》以及上述未提及补偿项目,以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均采取货币方式实施补偿。

  2、项目用地红线占用范围位于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工程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不作补偿。

  (四)其他补偿

  1、其他地上附着物、装饰装修费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2、对于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涉及的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费用,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以房屋被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

  3、存在租赁关系的,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6个月租金损失,签订补偿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室内装修装饰价值补偿,由租赁双方按约定或实际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4、《实施意见》以及上述未提及补偿项目,以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四、其他补偿

  (一)目前土地现状为空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施意见》并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占用国有出让用地的,按照《中山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出让用地补偿办法(试用)》先予以核定,如不适用上述规定补偿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五、奖励办法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自被征收村集体召开村民户代表表决会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地协议并移交土地的,按照1万元/亩进行奖励。

  (二)村(居)民住宅用途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奖励

  1、征收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属地政府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且权利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在分户补偿方案送达至被征收人之日起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2、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登记在个人名下,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且权利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在分户补偿方案送达至被征收人之日起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三)村(居)民住宅以外用途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奖励

  在分户补偿方案送达至被征收人之日起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四)空地状态土地,不设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板芙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补偿。

  (二)征收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参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备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