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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3254W/2024-00354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9-23
名称: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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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3  浏览次数:-

  姓名:吴月琴

  居民身份证:44088219**********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

  经核查,你(单位)于2024年4月15日利用四轮手推车为工具在中山市三角镇富康路经营卤味。该地点不是指定的集中摆卖场所,现场你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因你使用四轮手推车从事卤味无照流动经营的行为属初次违法,并已经及时改正。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第四大类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三项第一点“从事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三角镇人民政府决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不罚字〔2024〕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19号三角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



附件:

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应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