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BLU2N95P
法定代表人:俞虹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工业大道52号二层第6卡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收到中山市税局港口税务分局发来《关于移交未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的函》,发现你单位欠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你单位所属期2022年度残保金申报在职职工人数14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7743.2元(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240949元,6240949/140=44578.21,高于2017年中山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27743.2元,按征收标准封顶计征残保金)、应缴残保金金额58260.72元。因该公司符合《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实际应缴费额52434.65元。截至2024年8月15日该公司所属期2022年度残保金尚未缴纳。 以上事实有《关于移交未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的函》、《所属期2022年残保金欠费名单(截至2024-04-0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中港府财催缴通〔2024〕3号)及相关送达凭证、《关于协助提供丰华幕墙门窗(中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缴纳所属期2022年度残保金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函》及复函、《所属期2022年残保金欠费名单(截至2024-08-15)》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022年年度欠缴的残保金额52434.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黄虹(19121297599)、袁伟光(19121297496)
联系电话:0760-88490123
单位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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