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服务能力,更快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府17号令)以及《中山市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中山职转和放管服办〔2022〕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市自然资源档案馆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施工许可阶段:实行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和要求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一窗受理”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公布《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通知书》《关于利用建设工程文件跟踪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通知》等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便于申请人查阅下载。
三、工程建设阶段:实行跟进指导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为有需求的建设单位提供线上指导或现场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工程文件收集、整理以及移交归档工作,确保工程档案收集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限期移交承诺制
(一)申请受理
当前我市工程项目实行双套制移交政策(即电子档案移交和实体档案移交)。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需完成《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跟踪管理服务平台》的电子文件上传和电子组卷工作,对部分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无法提交实体档案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限期移交实体档案。
(二)承诺期限
承诺事项完成期限不超过3个月,大型建设工程或情况特殊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个月。
(三)事后监管
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在承诺期限内未完成档案整改和移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3日
(联系人:杨建林,联系电话:8816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