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有关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府〔2008〕159号)和市教育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镇区幼儿园老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教〔2009〕1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领取《中山市幼儿园注册证》的公办或集体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和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均按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
幼儿园可按规定收取保教费,向假期留园的幼儿收取留园费。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交通接送等费用,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制定,报物价部门后公示执行。
二、保教费的收费原则和标准
保教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所不同。保教费培养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不包括幼儿在幼儿教育机构期间的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个别确因办园时间短、投入资金大、规模档次高,又尚未取得幼儿园等级资格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部门加具意见,市物价部门另行审定。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含留园费)标准,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也可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民办幼儿园报备保教费标准,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详见附件2);
2、教育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已评定等级的幼儿园提交等级批准文件。
3、提交备案材料时间:新办幼儿园,在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调整收费标准的:春季调整,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调整,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逾期不再受理调整收费标准备案。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一)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公办幼儿园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三)民办幼儿园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后,将《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于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执行。
(四)保教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幼儿中途经转园或退园的,按以下标准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伙食费按在园就餐天数计算退费。
(五)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台帐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保教费标准报备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秋季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托儿所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02〕138号)、《关于调整市属四所省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03〕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山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表
2、中山市民办教育收费备案表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