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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8日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人社、财政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8日

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和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中山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信息采集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就业或自主创业后,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从招用劳动者就业之日起30天内,提交《广东省中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表》(附件1,下同)、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同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就业登记。
  2、劳动者自主创业或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农业生产经营等灵活就业的,提交《广东省中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表》、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属自主创业的,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属灵活就业的,需同时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属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含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中职学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属市内高校在校生的,需同时提供学校在学证明。
  人社分局受理申请后,将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创业情况、就业创业时间、就业创业单位名称等情况录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国家、省、市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持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市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二)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直接获得或验证申请人申请补贴资料和信息,应简化书面申请材料。未实现信息化的,按相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二、全民创业扶持范围、补贴标准、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人员于2014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次月,申请人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下同),向经营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给予最长2年,每年500元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小额贷款贴息。市内高校在校生、持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或承包本市农田30亩以上(在本市农业孵化基地入孵的人员可放宽到3亩)从事种植养殖业,自筹资金不足,可向经认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项目的,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利息后,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银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2、第5页,《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在本市农业孵化基地入孵的人员提供孵化基地管理部门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向经办银行申请贴息。
  经办银行核对资料属实后,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场地租金补贴。市内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技工院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象、相对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经市农业局认定的家庭农场、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种养项目经营者,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或12个月后的次月(家庭农场、绿色食品认证经营者除外),由申请人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缴纳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向经营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场地租金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创业扶持金。市内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技工院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象,相对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申请人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向经营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给予5000元创业扶持金。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创业扶持金,不得重复享受。
  (五)创业项目资助。国家、广东、中山市创业大赛前3名获奖者,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申请人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获奖证书向经营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给予10万元资助。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六)引领创业补助。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并依法经营,且自愿参与创业引领计划的企业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创业引领计划书》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的企业家带领10名或以上市内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中专、技工院校、职校毕业生,农民,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成功创业,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提出参加引领创业绩效评估申请。
  每年10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企业家引领创业绩效评估,对排名前10名企业家给予补助。获补助的企业家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名册表》(附件3,下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提出补贴申请,经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补助标准为每带领一名劳动者成功创业给予2万元,年度内最高可享受引领10名劳动者创业补助。每位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七)创业导师帮扶。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场地评估、场地规划布局等现场指导,并利用电话联络、微博、微信、QQ、短信等方式,帮扶指导创业者解决初创企业阶段的突出困难。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创业指导专家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双方签订的创业导师服务协议书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给予创业指导专家3000元补贴。
  (八)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2014年6月30日前已认定的除外)、农业孵化基地,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设立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提出补贴申请,核准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认定方法详见《关于印发〈中山市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创业孵化服务。经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广东中山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孵化基地除外),为入园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政务代办、融资咨询服务,有偿提供后勤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创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次月,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双方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书等资料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给予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3000元。每位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十)创业教育补贴。市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职学校将创业指导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辅导的重要内容,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对实施创业教育的院校给予适当的教育工作补助。
  (十一)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劳动者,以及市内高校毕业学年(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之后的12个月)。学员经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补贴:6个月内实现创业(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给予1000元补贴;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给予600元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具体申请程序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创业培训操作指南的通知》执行。
  (十二)创业人才培养补贴。在我市创办企业3年以上,具有发展潜力、社会责任心强的企业经营者,通过自主申请、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专家评审确定的50名创业人才,按每人5000元补贴标准给予中山市就业创业协会组织高层次创业人才进修学习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中山市创业人才培养的组织单位,在组织创业人才到高校进修学习和外出交流考察活动前,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学习交流计划书》、《中山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名册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三)创业项目开发补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采纳后,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填写《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提出补贴申请,核准后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00元补贴。
  (十四)省市共建和市级管理孵化基地费用。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定通过,可获入园孵化。广东中山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每亩农田给予2500元补贴,本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场地租金补贴,场地租金、管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农田设施维护费、农具购置和维修费、安保设备设施购置和维修费等运营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十五)青年创业扶持资金。重点对异地务工青年创业给予贷款扶持。每年安排资金30万元,具体操作办法由团市委另行拟定。
  (十六)政府购买创业服务。创业项目推介及成果展示、创业集市活动、创业大赛、创业状况趋势调查、创业教材编写、创业教材印刷费、创业网站开发及维护、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所需的经费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就业扶持范围、补贴标准、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用人单位吸纳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的求职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每位接受服务对象每年限补贴一次。同一年度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输送市外技校毕业生补贴、劳务输入绩效补贴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1、申领机构资格认证。
  (1)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机构备案表》(附件4,下同),以及加盖公章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后,发放信息平台操作账号。
  (2)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提交所在地财政分局出具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书面证明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机构备案表》,经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后,发放信息平台操作账号。
  2、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1)招聘岗位信息录入:取得职业介绍补贴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领机构”)将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职业介绍子系统。
  (2)求职人员登记录入:求职人员填写《免费就业服务协议书》(附件5),工作人员把求职人员的个人信息、求职信息登记录入信息平台职业介绍子系统。
  (3)推荐就业:在信息平台职业介绍子系统中完成岗位匹配录入,开具介绍信,成功完成就业推荐。
  (4)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提交《广东省中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表》、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属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到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补贴资料及申领程序。
  (1)申领机构每季度或每年在信息平台生成职业介绍补贴名册批次并提交,经所属镇区人社分局初审和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复核后反馈补贴批次。
  (2)获得反馈补贴批次后,申领机构向所属镇区人社分局提交以下资料并提出补贴申请:
  ①《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②《中山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名册表》
  ③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免费就业服务协议书》
  ⑤属应届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以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人社分局核对资料属实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给申领机构,并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输送应届技(职)校毕业生补贴。与本市签订《技(职)校生培训就业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劳务合作省(市),输送应届技(职)校毕业生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招用××市应届技(职)校毕业生花名册》(附件6),向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将《中山市招用××市应届技(职)校毕业生花名册》分发到各有关人社分局初审,初审后由各相关人社分局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招用××市应届技(职)校毕业生花名册》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复审。核准后给予一次性输送应届技(职)校毕业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输送同一名技(职)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劳务输入绩效补贴。与本市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的劳务工作站,输送劳动力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缴纳1个月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务工作站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市输送劳动力到中山市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7)等资料向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上传身份证扫描件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将输送情况分发到各有关人社分局初审,由所在地人社分局核查资料,并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市输送劳动力到中山市就业人员登记表》加具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复审,核准后每输送一名劳动者给予200元工作绩效补贴。输送同一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四)驻外劳务工作站补贴。与我市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并建立劳务工作站的省、市,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的次月,劳务工作站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向中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后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每年1万元的办公费补贴。
  (五)二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贴。镇政府、区办事处,本市高校、技工院校投资建设二级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及求职信息与市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互联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场地面积(㎡) 8㎡以上显示屏 电脑触摸屏 接待座位 补贴金额
  250以下 1台 2台以上 30个以上 10万元
  250-500 1台 3台以上 40个以上 15万元
  500以上 1台 5台以上 50个以上 20万元
  二级人力资源市场建成后,投资者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二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备案登记表》,以及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向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实地验收,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补贴。二级人力资源市场或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年度内成功向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或省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发布个人求职信息、招聘岗位信息和招聘会信息累计达300条以上(含300条)的,每条给予10元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信息发布补贴每年1-3月份申请上年度补贴。申请单位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补贴审核表》(附件8)及登记录入并成功发布公共招聘信息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补贴申领审核表》及《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经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本市就业失业监测企业,按月网上如实填报本企业员工总数、员工来源地、员工流失人数、缺工人数等数据的,每年给予每家企业1000元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每年1-3月份,监测企业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及登记录入就业失业监测信息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上年度补贴申请。所在地人社分局核对资料属实,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意见,并汇总《年度中山市企业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审批表》(附件9)、《年 月中山市就业失业监测情况表》(附件10)及原始凭证,报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人力资源调查补贴。各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聘请普查员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开展入户调查,将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后,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经过信息平台对其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经审核后按调查对象人数计算,每人给予3元补贴。
  (九)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保补贴可按季度、半年或一年提出补贴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名册表》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1/2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按半年或一年提出补贴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提交《中山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1)向户口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大嫂工作坊、农业工作坊、家政工作坊、残疾人工作坊等社区就业基地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就业困难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就业基地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岗位补贴可按季度、半年或一年提出补贴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名册表》向户口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
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大嫂工作坊、企业社区车间、农业工作坊、家政服务坊、渔业工作坊、残疾人就业基地等社区就业基地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基层服务经费补贴。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24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镇区就业创业服务规模和工作绩效统筹安排。
  (十四)就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政策宣传和表彰、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高校毕业生扶持范围、补贴标准、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就业见习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见习单位,为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并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补贴给见习者本人的,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企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见习岗位,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见习补贴可按月、按季或半年提出申请。见习单位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就业见习协议书、《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第6页、见习单位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等资料,向所在地人社分局(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所在地人社分局核对资料属实,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经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上材料,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次月,申请人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信息平台和《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求职补贴。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五保供养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相对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以及本人身份证、困难家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人社分局(本市高校外省市户籍学生向学校)提出补贴申请,经人社分局或学校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人社分局或学校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连同其它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给予每人1500元求职补贴。
  (四)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按省下达我市的岗位数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村(社区)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五保供养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相对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满6个月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工资补贴最长2年,补贴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五)临时生活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满6个月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五保供养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相对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以及本人身份证、困难家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经人社分局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人社分局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连同其它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核准后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六)高校生职业培训补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之后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种和标准实施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程序、申报材料和资金来源等按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执行。
  五、职业培训扶持范围、补贴标准、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以下简称本省户籍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未享受过本省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程序、申报材料和资金来源等按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技能竞赛补贴。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省级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竞赛)个人申报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名册表》复印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提出补贴申请。经核准后按参赛人数计算,每人给予1000元补贴。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或劳动者自主报名参加省级技能竞赛的,其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教练费由组织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大师工作室补贴。给予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经费补贴。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另行制定。
  (四)新职业工种开发补贴。承担并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立项开发的新专项职业能力标准、新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新职业工种开发补贴。新职业工种经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通过后,对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标准给予7500元补贴,每个职业(工种)每个技能等级给予10000元补贴;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颁布后,再对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标准给予7500元补贴,职业(工种)每个技能等级给予10000元补贴。
  新职业工种获省审定通过,承办单位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文件,向市人力资源考试院提出补贴申请。
  新职业工种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承办单位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申请第二次补贴。经市人力资源考试院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二)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三)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印发中山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人社〔2011〕189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人社发〔2014〕89号)同时废止。原有关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