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用地及住房供应结构,完善规划配套设施。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
2.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以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目标,允许对在建房地产项目套型结构进行调整,积极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用于国家和省支持的新兴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开发建设。
3.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竣工验收要与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二)加强住房金融服务,鼓励合理普通住房消费。
1.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4.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房产最高可贷额度由目前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一个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房产,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
5.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正常还贷两个月后缩短为正常还贷一个月后。
6.以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首次办理提取时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前已付购房款。
(三)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支持合理普通住房消费。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提高购房入户积分,稳步满足城乡住房需求。
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普通住房,入户积分提高到150分。
(五)深化住房保障货币化,加大存量住房消化力度。
1.在取得我市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困难群体中,对愿意领取租赁补贴并自行到市场租住房屋的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提高10%。
2.对办理只做住宅使用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双方,免收80元/宗的房屋租赁手续费。
(政策咨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科 电话:883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