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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现代服务业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5日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资金、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资金和中山市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三个部分。
  (一)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式:
按照《中山市竞争性评选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方案》(中府办〔2012〕26号),对于符合条件的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予以资金支持。
  (二)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式: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服务业新兴业态的实施意见》(中府〔2015〕64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用地、人才等支持。
  (三)中山市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
  1.扶持范围和条件: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新入选全国企业500强、广东省企业百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
  (2)新获评省创新示范企业、省创新团队等称号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
  (3)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性总部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服务业企业;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服务业企业;
  (4)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包括支付参加香港、深圳等服务业招商推介活动费用及相关招商引资服务费。
  2.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形式对企业进行补助,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的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所形成地方财力的2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咨询: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发展科 电话:8826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