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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转型升级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9日

  2015年,给予企业以下扶持:
  (一)对企业参与碳交易、开展碳盘查和碳中和、实施减碳项目给予实际支出20%的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2015年1月1日后新入驻省级、市镇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低碳服务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资助5万元。
  (三)对引进3家及以上低碳服务企业入驻、形成产业集聚的低碳楼宇按照上一年度电费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企业开展碳排放信息能力建设、开发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特色产业、产品碳标签开发等给予一次性全额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咨询:市发展改革局资源环境科 电话:8832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