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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现代农业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1日

 

(中府办函〔2015〕181号)


2015-2016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政策扶持:
(一)贷款最高额度。
1.专业大户(种养大户)5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100万元,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80万元;市级认定家庭农场100万元,镇级认定家庭农场80万元;
3.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200万元;
4.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00万元;
5.省级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
(1)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一般不超过两年。
(2)流动资产类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
(3)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山市“政银保”合作三方一致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2.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政策咨询:市农业局综合改革科 电话:8822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