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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创新发展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0日

  1.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按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缴费情况,分别资助0.3万元、0.1万元或者0.05万元。
  2.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
  3.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
  4.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国(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5.单位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0.5万元。
  6.学校及在校学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每家学校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7.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可获得5-10万元资助;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件、电子申请率达100%、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在全市排名居前三位的,可获得3-5万元资助。
  8.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9.在本市工作满2年,并新考取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0.5万元。
  10.本市单位购买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11.本市镇区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伍,配备3名以上有编制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一次性资助30万元。
  12.在中山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按每年实际发生的与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3.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不超过30万元。
  14.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30万元。
  15.专利导航工程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6.市知识产权优势每家支持金额10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17.国家、广东省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已有扶持资金的不再配套,没有资金扶持的,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3万元。
  18.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万元。
  19.采用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补贴10万元,采用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补贴3万元。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专利管理科 电话:88319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