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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创新发展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0日

  (一)中山市重大专项:对已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预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50-300万元。
市委、市政府当年重点扶持项目、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项目和农业领域的申报项目,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对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上年度研发费用达200万元以上、项目未获得上一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每个企业获得的研究开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科技保险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购买属于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同意的科技保险险种,并与技术研发有关。补贴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保险费的50%,每个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创新创业大赛工作经费补助:对全市性创新创业大赛的举办单位,或者组织中山市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的承办单位,每次大赛补助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
  (五)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补助: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团队与企业,进入广东赛区复赛的项目给予5万元资助,推荐进入国家赛区的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在广东赛区决赛获奖的项目给予15万元资助,在全国总决赛获奖的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
  (六)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
  1.孵化平台硬件投入后补助,按不超过孵化平台硬件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平台年度资助最高100万元。
  2.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平台,上年度新增孵化面积按照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平台年度资助最高100万元。
  3.经批准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的孵化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4.孵化平台孵化服务后补助,按不超过服务成本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孵化平台年度资助最高100万元。
  5.对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A等级的孵化平台给予补助,每个平台年度资助最高100万元。
  6.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的建设资助。
  7.中山市注册的在孵或毕业后两年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平台建设单位2万元补助。
  8.对孵化平台内产生的授权发明专利年度新增总量合计20件以上的孵化平台建设单位给予补助,20件以上、50件以上和百件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补贴;
  9.对孵化平台年度新增在孵科技型企业10家(含)-20家、20家(含)-30家、30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10.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创业投资主体投资失败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或创客在孵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实际损失额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20%的损失补偿,并推荐申请省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
  11.对符合补偿条件的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首贷坏账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坏账项目贷款本金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并推荐申请省财政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分担损失。
  12.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根据平台建设的投入总额申请事前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资金30%的比例配套资助,最高给以2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财政其他建设资金补贴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不重复享受。
  13.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申请事后补助,用于服务范围拓展和平台服务能力提升的新增投资补助或公共服务开支,每个项目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
  14.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申请事后补助,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发展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专业性服务,按不超过实际服务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同一年度内补助额度最高50万元。
  (七)科技创新券补助: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为2千万元(含2千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1张20万元重点券,用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
  2.符合重点券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条件,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为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可申请1张10万元一般券,用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
  3.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4个亿,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可申请4张5万元或2万元服务券,用于向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
  4.新认定或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国家和省创新资金立项的企业、在市以上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孵企业,可不受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及研发投入限制优先申请创新券。具体申请种类由办公室在每年的创新券申请通知中明确。
  (八)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对通过复审(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5万元;企业每认定1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资助1000元。
  (九)新型研发机构扶持:2015年7月10日-2018年7月9日,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以下扶持:
  1.对初次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开办资助。
  2.对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额将根据申报情况和当年财政资金安排额度,再确定统一的补助标准。
  3.对新型研发机构参与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额度及支持方式。
  4.对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进行扶持,入股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法制科 电话:88329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