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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信息来源:创新发展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7日

   2015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以下扶持:
  (一)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海关广东分署备案。
  (三)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政策咨询: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 电话:8836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