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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城乡建设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30日

  (一)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各项规划指标为:容积率控制区间为2.0-3.5,厂房建筑层数控制在9层以内,限高50米,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限高100米。
  (二)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可进行分层或分单元出售。
  (三)凡纳入中山市44个工业园区改造或锌铁棚改造的项目,且被认定为商品厂房试点并列为市重点项目的工业用地,若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该地块基准容积率可认定为2.5。
  (政策咨询:市城乡规划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8826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