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后补助。 (一)新增孵化面积补助:上一年度获得地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省财政再按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运营评价及后补助:对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市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电话:8830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