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登录
繁體版
English
移动版
长者助手
无障碍版
政务微信
智能问答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交流互动
走进中山
搜索
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字体:
默认
大
超大
微信扫一扫:分享
扫一扫,分享给好友或朋友圈
海关总署公告
信息来源:内外贸易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7日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
(政策咨询:拱北海关 电话:12360)
【关闭窗口】
【打印页面】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