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省有关文化产业企业以下财税支持:
(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二)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三)在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有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产业科 电话:88312128)